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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關仕新
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等6月起實施的一批新法,追求程序的透明化,顯示了有關部門對於公開公正的努力。
  假立功現象有望被遏制
  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更具體
  自6月1日起實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,對減刑、假釋案件的審理組織、審理範圍、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,以切實防止司法腐敗。
  立案和作出裁定應公示,增加案件透明度。依據《規定》第3條,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、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。從《規定》第19條看,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,也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。
  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,拓寬公眾參與渠道。《規定》第4條明確,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,從而拓寬了公眾的訴訟參與渠道,確保了審理程序更加公開和透明。
  立功需經審查,發明創造等要確認。《規定》要求,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要全面審查有關情況,對六類減刑、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。對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,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;涉及發明創造、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,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,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。同時,還針對假立功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。
  醫療器械有了召回制度
  從生產到使用全程監管
  國務院發佈第650號國務院令,公佈修訂後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。《條例》自6月1日起實施。
  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。為了提升對醫療器械的風險治理能力,《條例》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,將醫療器械由風險從低到高分為一、二、三類。
  實行全過程無縫隙監管。《條例》將醫療器械的研製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四個環節統一納入監管範圍。具體而言,加大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的控制責任,建立了經營和使用環節的進貨查驗及銷售記錄製度,增設了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安全管理義務。同時,增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、已註冊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制度、醫療器械召回制度等。此外,強化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,進一步規範了監管行為。
  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。在法律責任方面,《條例》通過細化處罰、調整處罰幅度、增加處罰種類,加大了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。通過公開行政許可備案、抽查檢驗等日常監管信息,增設企業誠信檔案、咨詢投訴、有獎舉報等制度,建立了對企業全方位、多角度的監督措施。同時,也規範監管部門自身的執法行為,對不依法履職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要依法追究責任。
  6月起還將實施的部分新規:
  公安部:《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》
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:《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
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:《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》
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:《商標評審規則》  (原標題:6月新法: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透明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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