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記者馬振華)昨天,本報公佈了公積金貸款認定收緊,從下周起實施“認房又認貸”政策後,不少市民咨詢本報,問婚前、離婚後等不同婚姻狀況下的認定標準怎麼界定。記者昨天從公積金中心瞭解到,不管何種婚姻狀況,公積金貸款整體收緊。
  陸先生詢問,婚前老婆用公積金貸款買了一套房,現在他們夫妻倆想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,自己從來沒使用過公積金,這種情況算幾套房。公積金中心表示,按照房管部門“認房”辦法,夫妻購房時房查以家庭為單位,陸先生家庭名下已經有一套房,再次買房就屬於二套房。
  蔡先生夫妻在結婚前雙方都使用過公積金貸款,現在都已經還完,準備將名下一套小房賣掉再買大房,問是否能以夫妻雙方名義再度申請貸款。公積金中心表示,夫妻已經有過兩次公貸記錄,公積金認定為三套房,不給予貸款。
  鄭先生問,自己離婚前與前妻聯名公積金貸款買過一套住房,現在雙方各重組家庭,房子判給了前妻,他名下無房,現在準備用公積金再買房算幾套房。公積金中心表示,如果該房還有公貸在身,那他前妻不能用公貸貸款,他能用公貸,但屬於二套房;如果該房公貸已還完,他和前妻都可以再用公貸,但屬於二套房。  (原標題:聯名買房夫妻 離婚後再買房算二套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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