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,在公開招聘、聘用合同、社會保險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。
  實施公開招聘
  【條例】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,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。
  【解讀】 近年來,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“蘿蔔招聘”、“內部招聘”,引起廣泛關註,受到強烈譴責。
  “條例的出台,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,有利於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範,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。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。
  規範聘用合同
  【條例】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,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。
  【解讀】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,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,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。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。按照以往,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。條例去掉了這一條,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,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。
  參加社會保險
  【條例】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,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。
  【解讀】 目前,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,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,因此廣受詬病。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,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,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“並軌”已箭在弦上。
  工資增長機制
  【條例】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。
  【解讀】 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,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、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。近幾年,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。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。“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,更艱難的改革,是在不同地區、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,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。”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。據新華社
  (原標題:條例四大亮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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